趋势网(微博|微信)讯:今天网友热议的网络热点是卤菜店使用四姐二字被索赔50万、卤菜店用四姐遭索赔法院判不侵权……趋势君整理报道如下:
卤菜店使用四姐二字被索赔50万
刘四姐的卤菜店始于2016年。最初,她推着小车在中和镇售卖卤菜和手撕兔,生意冷清时,全家齐上阵帮忙。随着口碑积累,她租下门面,陆续开设分店,形成家族式经营。因家中排行老四,街坊邻里都称她“四姐”,店铺也顺势命名为“四姐手撕兔”。2017年,她注册了第29类商品上的“xx中和四姐手撕兔”商标,涵盖熟食加工领域。
然而,2025年一纸诉状打破了平静——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以“四姐”商标权被侵犯为由,将她告上法庭。
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声称,其自2016年受让取得三枚“四姐”注册商标专用权,核定使用于第30类“方便食品”、第35类“广告销售”及第43类“餐饮住宿”。该公司认为,刘四姐的卤菜店在门头、包装、价目表等处大量使用“四姐”字样,并通过外卖、团购服务获利,构成商标侵权。
面对指控,刘四姐提出反诉,认为对方恶意主张知识产权,要求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万元。她强调,自己的店铺主营手撕兔熟食,与对方火锅业务分属不同领域,且“四姐”是其合法姓名简称,属于正当使用。
2026年初,成都高新法院一审宣判,驳回双方诉讼请求。法院从三个核心维度展开论证:
商品服务类别不类似
被告主营“手撕兔”制品,以现场烤制、打包外带为主;而原告商标核定范围为“餐饮住宿”,侧重提供就餐环境与现场服务。两者在营业内容、消费对象上差异显著,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。
“四姐”商标显著性较弱
“四姐”并非独创词汇,而是川渝餐饮行业常见的亲缘称谓命名方式。这类标识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弱,权利保护范围应与其显著性强度相适应,不宜过宽。
无混淆可能性
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“四姐”商标在2016年后进行了规模化、常态化使用。而被告将“四姐手撕兔”用于与火锅店明显区别的商品上,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,不会将其与原告产生关联。
如今,刘四姐的“四姐手撕兔”依然在中和街道上经营着,她将店铺的招牌更新,也换了装潢,“案子倒是赢了,但是这件事之后,还是得留点心,取名不能随便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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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评论:
□ 太欺负老实人了吧,有文化就是这么用的吗?
□ 大家都去把常用称呼全注册一遍吧,什么二哥三弟四嫂都注册吧,真是乱七八糟的商标注册。
□ 四姐这种很大众化的称呼就不该给予商标权。
□ 人家只在成都开业吧,能影响到扬州的商标注册人?确实是恶意主张知识产权了。
□ 碰瓷式诉讼应该受到惩罚。
□ 有个品牌跟我同名同姓,我拿身份证比他注册日期早,能告吗。